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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争鸣 传媒操守刍议
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是人们愈来愈离不开新闻传媒,受众对传媒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种高新技术更多地向传播渗透,传媒之间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强调传媒坚持应有的操守,显得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操守是指人的品德和气节,它是为人处世的根本,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传媒也有一个操守问题。传媒由于具有特殊的影响力,故其操守至关重要。一个传媒的操守若出现问题,它所损害的就不仅是自身形象,而且是诸多人的利益。 传媒操守,是通过这一传媒的全体从业人员的操守体现出来的。传媒从业人员可分为三部分:一是从事具体采访、写作(制作)、编辑、传播工作和媒介经营实务的人;二是新闻传播业务部门和媒介经营部门的负责人;三是传媒负责人。第一类人,往往直接面对新闻事实,直接面对新闻事实的当事人,与社会各界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如果违背应有操守,将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不良影响,但毕竟是可以制止的。第二类人,对于新闻传播业务或媒介经营,有着一定的决定权。他们如违背应有操守,就可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发挥到极致,其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将大得多。第三类人,他们是严格意义上的“把关人”。对于前两类人的违背应有操守之所为,他们有最后的否决权,有可能较为及时地制止上述两类人的违背应有操守的行为,并消除其不良影响。但是,一旦这一类人自身出现违背应有操守的问题,对于传媒来讲其危害性将是全局性的。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哪一类人员在坚持应有操守方面出现问题,都可能使传媒操守产生危机。 对于传媒操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作了明确规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发扬团结协作精神。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讨论制订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对新闻职业道德也作了颇为明确的规定: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准确;不允许“谋求个人便利及争取任何有违大众福利的私利”;唯有符合职业原则和尊严的任务,才能指派给报业及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承担;“发表任何消息和评论的人,应当对其所发表的内容负完全责任”;“有关个人私生活的消息与评论,可能损及个人名誉时,并非有助于公众利益,而仅仅是迎合公众好奇心理者,则不应该发表”;“关于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对暗中透露的事件,应当保守职业秘密”。 笔者以为,传媒操守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个层面:一是传媒和传媒工作者在公共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从事新闻传播和媒介经营活动。公共道德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社会各界公众所认同的道德规范,例如,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倡导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等等,虽然对其具体内容解释不完全一致,但是作为道德准则,它们是得到社会公众认可的。另一部分是从事某种行业工作的人所认同的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如新闻工作者必须公正、客观、真实地报道新闻事实,这就是世界范围内从事新闻工作的人所必须共同遵循的公共道德。新闻传播和媒介经营活动,决不可违背上述两个部分的公共道德。二是恪守职业道德。传媒对于公众生活有特殊的影响作用。传媒的从业人员,在道德方面有与行业的特点密切相关的要求。比如,在反映生活中的事实方面,做一点夸张甚至虚构,这在文学创作中并不构成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而在报道事实方面失实,则毫无疑问违背了新闻的职业道德。三是在本职工作中体现出高风亮节。人有人格,报有报格,所有的传媒都应该有为人所推崇、仰慕的品格。传媒的高尚品格,是传媒魅力的重要构成部分。传媒的品格高尚,它的魅力就强,它的权威度就高。相反,受众会因为对传媒的品格的鄙视而至于对传媒所载内容发生怀疑。上述三个层面之间,存在着一种逐层递进的关系。第一个层面,是各种职业道德的共同基础;第二个层面,体现了对传媒和传媒工作者特殊的道德要求;第三个层面,体现的是在坚持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方面所达到的较高境界。 传媒的什么样的行为是违背应有操守的行为呢?笔者认为,传媒超越操守所允许的范围,利用自身的权力和影响,以不正当的手段,去达到某种目的或利益,这就构成了违背应有操守的行为。传媒违背应有操守,必然导致其功能的异化,造成严重的后果。在许多时候,传媒和传媒工作者违背应有操守与违反法律法规,两者有相交叉之处。对于传媒的违背应有操守的行为,可这样界定:这是一种违背职业操守或公共道德的有意而为的行为,它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或造成了潜在的不良影响,其中大量的行为尚未触犯法律。从以上界定可以看出:传媒违背应有操守的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它总是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包括潜在的不良影响);从情节和程度上看,其中多数尚未触犯法律(也有一部分违背应有操守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只是有关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才未被追究法律责任);它所触犯的是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毋庸讳言,传媒生存、发展需要资金,资金来自于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传媒有自己的获取生存、发展所必需的资金的考虑,这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与传媒遵循其应有操守是不矛盾的。传媒违背应有操守,有种种表现。可大致概括如下: 一是在经营方面违背应有操守。 或有悖于传媒竞争的游戏规则,虚报报纸发行量以骗取广告主的好感,故意压低报纸价格和广告价格,以造成对同类传媒的经济压力;或在经营过程中,故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形象和声誉,甚至对对方进行恶意攻击;等等。 二是在传播内容方面违背应有操守。 报道新闻事实失实乃至严重失实。极少数传媒工作者,常常出于某种目的或为利益所驱使,置事实的真实情况于不顾,故意进行失实报道。曾发生过这样一件让新闻界同仁感到无颜的事:某县一名势力极大的官员,贪污受贿,欺诈乡邻,玩弄女性,涉嫌犯罪,正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然而就在这个当口,当地一家报纸却刊载了一大篇为他歌功颂德的文章。一时舆论哗然。此地方官也因此气焰嚣张,由此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事后经调查,是记者暗中接受了一个装有数千元人民币的“信封”,于是炮制出此“大作”。(王惠平:《“有偿新闻”何以屡禁不止》,载《采写编》2000年第3期) 在报道中包含价值观方面的明显偏颇。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们难免遇到挫折。传媒理应将受众往好的方面引导,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尤其是精神困境)。传媒在报道以至在所有的传播内容中,应隐含积极的、向上的价值观,倡导进取精神,而不应与之相反。然而就有这样的传媒,传播消极落后的价值观,对可以预料的后果缺乏责任意识,几乎是故意地将受众往死路上引。《网络报》(大众版)曾用半个版的篇幅介绍自杀方法。这篇名为《闲雅谈失恋旅行团》的文章,主持人叫“没事做”,作者叫“天天吃饭”。内容是向网上失恋的“网民”介绍医治失恋的办法。这就是一死了之。文章还开列了一系列自杀的地点。(见2000年5月16日《新闻出版报》)真不知道这家报纸及其从业人员居心何在。 追求趣味低下的“卖点”。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传媒清醒地意识到“卖点”之重要。传媒在新闻类节目和娱乐类节目中,刻意寻求和突出能够吸引受众、确保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因素,如果不是走上邪路,当是无可厚非的。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传媒有时会失去应有的控制,甚至会走火入魔。某省级电视台在一个知名度颇高的栏目中,做了这样一个游戏:请一位男性节目嘉宾,在电影院门口“勾引”三个女青年,并将全过程拍摄后播出。同时请她们各自的男友在播出前推测女友是否会“上钩”。(见2000年4月4日《文汇报》)传媒策划和刊播这样的节目,真让人为它捏把汗。在新闻类节目中,有的传媒和传媒工作者津津乐道、大量采写刊播的是有黄色内容的新闻、各类桃色事件的新闻、关于血腥凶杀的新闻、涉及人物隐私的新闻。这是传媒应有的操守吗? 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利用职权进行出卖版面和节目时段的交易,这是传媒违背应有操守的典型行为。或为传媒或传媒某一部门的集体行为,或为新闻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按理说,一个传媒除了经营部门之外,其他部门或个人是无权直接从事对外经营的。经营部门利用传媒本身的资源进行经营,如制作、刊播广告,进行市场销售(主要是报纸)等。传媒的采编部门,从事采编工作的个人,利用手中权力,出卖版面和节目时段,从中牟利,这是决不许可的。利用权力出卖版面或视听时段,必然混淆广告和新闻的界限,在一部分新闻节目中播出毫无新闻价值的准广告,或让广告以新闻的形式堂而皇之地登场。这种做法,将严重地损害受众的利益。传媒工作者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要挟以牟取私利的事,也时有所闻,其情节更为恶劣。一些传媒工作者手中掌握着两样东西:一是支配版面或节目时段的权力,二是关于当事人的、有可能对他们造成不利影响或给他们带来损失的事实。这些人热衷于搜寻当事人的可以被当作把柄的材料,借此索要钱财,不给钱就要在传媒上曝光,使之丢丑、招灾、破财。这和无赖有什么区别? 对新闻进行别有企图的炒作。新闻炒作即“炒新闻”。这是指某一传媒在较长时间内对不具有很高新闻价值的事实作过于密集的报道,或诸多传媒一哄而上对某一新闻事件进行的报道。传媒别有企图地将非新闻“炒”成新闻,将一般新闻“炒”成热点新闻,目的不外乎:造成轰动效应,增强对受众的吸引力,争取更多的广告收入;从被报道者那里直接获取经济利益,“炒新闻”是传媒对提供赞助者所作的回报。“炒新闻”的主要内容:一种是传媒所需要的新闻,这主要包括各类耸人听闻的新闻,明星、大腕、大款的新闻,普通人的新闻———“五花八门的男欢女爱,生生不息的情仇恩怨”。另一种是被“炒”者所需要的新闻。被“炒”者希冀获得广告所无法达到的效果,获取好名声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传媒不管“炒”的是哪类新闻,都侵犯了受众利益,违背了传媒操守。 屈服于权势,在报道中说假话和违心话。如果说,以上所列违背应有操守的各种行为,其根源在于传媒和传媒工作者屈服于金钱,那么,此类违背应有操守的行为,其根源在于传媒和传媒工作者屈服于权势。因此该报的新闻不敢报,该说的话不敢说,该坚持的理不敢坚持,看权势者的眼色行事、说话,唯恐得罪权贵。其言其行,已无良知和操守可言。不负责任地泄漏有关新闻来源的机密。有些新闻的来源是秘密的,传媒和传媒工作者有保守新闻来源秘密的责任。有些提供新闻事件有关材料的公众,出于安全考虑和其他考虑,要求为其保密。传媒工作者有责任保守有关秘密。可是,有些传媒工作者,却只考虑自身利益,不负责任地泄漏有关新闻来源的机密。这也是一种严重违背操守的行为。 对于传媒违背应有操守的行为,应如何防范呢?对于传媒来说,他律是十分重要的。首先是需要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要加大对违背应有操守的传媒及传媒工作者的惩处力度。现在的情况是,职业道德规范早已制定,但它往往只是高高地悬在空中,并没有充分发挥严格的制约作用。对于违背职业道德的传媒和传媒工作者,人们似乎奈何他不得。这类人员,还很少被“触及要害”。如果对其中的情节严重者,不仅将他们的劣迹公之于众,而且端掉他们的饭碗,使得他们人财两空,那还有几个人敢胆大妄为? 传媒负有舆论监督的神圣使命,而另一方面,它本身也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增强受众对于传媒的监督意识和监督机制至关重要。传媒和传媒工作者深知社会公众舆论的力量究竟有多大,同时也一定知道,社会公众一旦对传媒违背应有操守的行为形成的舆论谴责力量有多厉害。新闻行业协会应当为受众举报违规的传媒和传媒工作者提供畅通的渠道,新闻界应当推举在坚持操守方面堪称典范的传媒,为披露传媒和传媒工作者的违背操守的行为提供版面和视听时段,为监督性舆论的形成提供应有的条件。与此同时,在权威性的传媒上,应当张扬坚持操守坚持得好的传媒和传媒工作者的优秀事迹,给他们以扬名的机会,从而形成一股足够强大的正气。 在这方面,西方的一些报业组织有着可供借鉴的经验。瑞典早就成立了“报业荣誉法庭”,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报业自律组织(见《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1期)。此后各国纷纷成立了“新闻改革委员会”、“新闻协会”等等,来负责和检查新闻传媒实行专业标准的情况,受理读者的指控。我国新闻界也已认识到这些做法较为可取,中国记协于1997年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建立新闻工作者接受社会监督的公告》。并公布了举报电话,至1998年1月就已接受关于“有偿新闻”案件的举报686件,成效不可谓不显著。 从根本上说,来自外部的他律要靠严格的自律起保证作用,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内化为传媒和传媒工作者自觉的自我约束。传媒工作者应当追求高尚的人格。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人格魅力,体现应有的骨气。有道是:“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铸成这铁肩的,正是传媒工作者的人格力量。而道义,是与传媒工作者内在的人格力量相吻合的,也只有他们的铁肩才能担当得起。 毋庸讳言,传媒坚持操守的主要障碍在于金钱欲的膨胀。金钱有可收和不可收之分,收取了不可收取的金钱,也就失去了坚持真理的自由,失去了坚持应有操守的不竭动力。 在这里,似乎回到了一个老问题上:如何对待利与义?在今天,这已经不完全是一个古典的命题。利与义之间,并不是一味地互相排斥的关系。获取正当的利,并不妨碍坚持义;相反,会使得传媒坚持义更具有经济实力,底气更足。但是,利欲熏心必然会将正义、公德、操守置于脑后。因此,在利与义之间的矛盾无法消解的时候,提倡为义舍利的精神仍然是十分必要的。有了这种精神,传媒和传媒工作者,就一定会正确地对待狭义的利,也就是金钱和物质;也一定会正确地对待广义的利,比如提拔升迁、栽培重用、表彰奖励等等。在利面前,传媒和传媒工作者要能始终以正常的心态对待它。取应得之利,不取不应得之利;做应做之事,不做不应做之事;不因为想获利而说违心之语,也不因为想获利而在不应保持沉默的时候保持沉默。 针对我国的现实状况,为了激励传媒和传媒工作者更好地坚持应有的操守,可以探索一些新的途径。比如,可将坚持不坚持应有的操守,与经济利益的得失相联系。在传媒内部,对于坚持操守坚持得好的人,在利益分配上给予适当奖励;对违背操守的人,一经查实,在利益分配上将有所惩罚。党和政府以及新闻主管部门在评价传媒工作的时候,将传媒和传媒工作者是否坚持应有操守,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内容加以考核。对于坚持操守者,除了给予精神奖励以外同时给予物质奖励,对于在坚持操守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传媒和传媒工作者,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评优、晋级的资格。这样,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的传媒和传媒工作者,最终得不到想得的利;坚持应有操守的传媒和传媒工作者,在坚持义的同时也能得到利。在当今注重物质利益的社会里,上述做法,对于促进新闻职业道德的建设或许是较为有利的。 为确保传媒坚持操守,从体制上说,应将采编、刊播权与经营权分开,使从事采编、刊播者不具备经营权,从事经营者不具备采编、刊播权。如果既有采编、刊播权,又有经营权,有人就会失去控制,将经营权延伸到采编、刊播范围,这在客观上就有了可乘之机。 |